- 法治政府建设
-
索引号hhxsfj/2025-00003
-
发布机构红河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2-03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红政行复终〔2024〕7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1997年6月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钱某,任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14日在云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争议已化解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终止审理。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首页
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政务服务
走进红河



滇公网安备532529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