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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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jj/202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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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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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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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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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红县建) 城罚决字〔2025〕第1号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红县建) 城罚决字〔2025〕第1号
名称: 红河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人: 普** 职务:***
证件号码:53**************** 电话号码: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
住所: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对红河县民政局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于2024年10月10日,在红河州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巡视问题整改专项排查行动中发现,位于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的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1份,证明: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红河县民政局;
证据二:红河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中共红河县民政局党组关于马**等两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红河州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巡视问题整改专项排查行动整改责任清单》1份《红河县房屋市政工程整改通知书》2份《红河县民政局关于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说明》1份《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堂项目的建设单位红河县民政局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基本事实。
2025年8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红县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1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在收到告知书当天,提出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堂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较好,并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参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文件内容,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红河县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停止施工,完善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
2.处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肆佰柒拾陆元伍角(¥171476.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农业银行红河支行缴纳至国库。缴款后将缴款凭证反馈至本机关存档。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
联 系 人:李波然 联系电话:0873-4621560
联系地址:红河县跑马路综合执法局 邮政编码:6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