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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hhxzjj/2025-00003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住建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3
  • 时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红县建)城罚决字〔2025〕第3号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处罚决定书

(红县建)城罚字〔2025〕第3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证件类型及号码:53****************

联系电话:18*********

工作单位:云南红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浪堤镇********


本机关于2025730日对你单位位于红河县迤萨镇张家城老农贸市场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模式)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第二季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工作过程中,于2025619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模式)进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时发现,该项目存在项目施工方未开展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标通知书》1,《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模式)合同协议书1份,证明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模式)施工单位为云南红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二: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施工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1份,《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工作情况通报1份,《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1份,《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业务指导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1份,《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云南红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模式)开展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云南红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整改回复单》1份,内含整改清单及整改情况,证明云南红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本机关于20258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红县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在收到告知书当天,因当事人不在现场,受委托人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提出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意由受委托人陈**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云南红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红河县迤萨镇张家城老农贸市场红河县人民医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EPC模式)中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并在指导组发现问题后,及时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隐患整改通知书》红建质改〔20256-7号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机关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农业银行红河支行缴纳至国库,缴款后将缴款凭证反馈至本机关存档。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911


人:李波然     地址:红河县跑马路

联系电话:08734624496   邮政编码:6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