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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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zjj/2025-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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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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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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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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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红县建) 城罚决字〔2025〕第4号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红县建) 城罚决字〔2025〕第4号
名称:红河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赵** 职务:***
证件号码:53**************** 电话号码: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对红河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立杆式户外广告牌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6日,我局首次接到红河州12345政务平台移交的关于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交警队路口人行道“鸿运检车”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的信访事项。经工作人员实地调查,该户外广告牌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行业标准,2025年6月13日工作人员对红河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但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导致2025年7月30日我局再次接到“鸿运检车”广告牌安全隐患的信访事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红河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2份,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红河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立杆式户外广告牌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云(红县建)城罚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未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立杆式户外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具体情况,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红河县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对位于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交警队路口人行道“鸿运检车”户外广告牌进行拆除;
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到农业银行红河支行缴纳至国库。缴款后将缴款凭证反馈至本机关存档。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县人民政府或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1日
联 系 人:李波然 联系电话:0873-4621560
联系地址:红河县跑马路综合执法局 邮政编码:6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