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了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告黄某和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黄某的房屋与李某的自留地相邻。2024年2月16日上午,黄某发现李某擅自将两家土地边界处的一颗杉木树桩用空心砖围了起来,黄某认为李某用空心砖砌围墙处的土地是其土地,于是未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将上述空心砖围墙拆除。2024年2月16日下午,李某发现黄某拆除了其砌的围墙后,一气之下就将黄某的入户水泥路面用电钻、大锤等进行了损毁,由此引发了双方之间的纠纷。乡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知道情况后,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对于黄某拆除李某在争议地处砌空心砖的纠纷经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对于李某损坏黄某家入户水泥路面的纠纷,因双方对路面损坏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调解成功。
事后黄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黄某水泥路面损坏的修复费用3600元。法官接收该案后认为前述部分纠纷已经调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具备调解的基础,于是通过电话分别和各方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发现双方对修复路面所需的金额分歧较大,被告李某认为修复费用只需300多元,但原告黄某坚持认为修复路面的费用需要3000多元,调解陷入了僵局。法官认为通过电话分开调解不利于化解矛盾,于是以看现场为由通知双方聚到了一起进行调解。了解到原告黄某的父母年岁已高,如果不及时修复水泥路面其父母出行极不方便,且被告李某也长期在外务工回来处理纠纷将影响其务工。于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双方释明,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且对财产损失需要进行评估,进行评估不仅周期长且可能需要交纳超过损失本身的评估费,对双方都很不利。法官让双方实事求是,对价格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并提出了调解意见,双方同意了法官提出的意见,李某于调解当日就支付了黄某水泥路面修复费1000元,纠纷最终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得到了化解。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首先,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才能真正减少自己的损失。如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最终自己也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其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诉讼请求要具体合理,提出财产损害赔偿所主张的金额要合理适当,如果提出的主张不合理,最终不仅要承担因自己提出不合理诉请而产生的诉讼费,还可能承担超过损失本身的鉴定、评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