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671
信息分类
统合信息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水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信息名称
红河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水务局、各河道采砂场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2024223日召开的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约谈视频会议精神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高标准迎接国家环保督察,县河长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227日至331日。

二、整治目标

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治理河道平整采砂遗留大坑、尾堆,修复破坏的河道岸线,确保河道防洪和水生态安全。

三、整治任务

(一)按规范办理河道采砂续证手续;

(二)整治非法采砂行为;

(三)填埋河道采砂场挖掘的深坑,清除河湖采砂场采砂尾堆;

(四)取缔和处罚无证、证照不全采砂场;

(五)清理整顿非法占用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乱堆乱建行为;

(六)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制度。

四、整治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种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由县水务局依法予以处理,在依法处理之前,必须主动纠正不法行为:1.凡在河道内无证采砂的,相关机具必须在2024229日前撤河道管理范围;2.2023年办理了合法采砂证的砂场必须自行关闭采砂场,在2024229日前平整弃料堆体和采砂坑槽,修复破坏的河道岸线。及时安装电子围栏、监控设备及计重设施,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采砂续证手续;3.其他占用河道的,必须在2024229日前恢复河道原状。

各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尽职尽责,加强监督管理,协同配合,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各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顶格执法,从严从重查处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行为。各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处理。凡阻挠执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河长办将联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水务局于2024227日至29日对全县具有采砂管理的河道进行采砂督查,2024326日至331日对河道采砂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