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370
信息分类
统合信息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水务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2
信息名称
红河县2024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

红河县2024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第二次公示)

 

为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作用,加快我县水土流失治理步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云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水规〔20233号)文件精神,我局商县财政局编制了《红河县202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二)申报条件

1.有积极性、自愿出资,愿意投工投劳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

2.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施工能力、并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

二、奖补范围、措施、标准及方式

(一)奖补范围

以奖代补项目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奖补措施

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工程措施,包括坡改梯工程、坡面水系工程(包括蓄水池、水窖、截流沟、排灌渠、作业道路排水沟、沉沙池、节水灌溉措施)、塘堰整治(容量1万立方米以下)、溪沟整治、谷坊、田间道路等。二是林草措施,包括水土保持林、经济果木林、种草等。三是其他措施,包括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

不纳入奖补范围的措施和项目:一是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坝塘除险加固、坝塘清淤、拦沙坝等;节水灌溉措施配套的毛管、滴头;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二是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保林采用见缝插针、补植补种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三是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投资补助的项目或措施。

 

(三)奖补标准

各项措施奖补标准如下:

   措施类型

 

建设主体

坡改梯工程

坡面水系工程

沟头防护工程

塘堰整治

溪沟整治

谷坊

田间道路

水土保持林

经济果木

种草

禁治理

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奖补措施

农民合作社

≦50%

≦50%

≦70%

≦50%

≦70%

≦70%

≦50%

≦70%

≦50%

≦70%

≦70%

≦70%

家庭农场

≦50%

≦50%

≦70%

≦50%

≦70%

≦70%

≦50%

≦70%

≦50%

≦70%

≦70%

≦70%

村组集体

≦50%

≦50%

≦70%

≦50%

≦70%

≦70%

≦50%

≦70%

≦50%

≦70%

≦70%

≦70%

专业大户

≦50%

≦50%

≦70%

≦50%

≦70%

≦70%

≦50%

≦70%

≦50%

≦70%

≦70%

≦70%

农户个人

≦50%

≦50%

≦70%

≦50%

≦70%

≦70%

≦50%

≦70%

≦50%

≦70%

≦70%

≦70%

其他企业、社会组织

≦50%

≦50%

≦70%

≦50%

≦70%

≦70%

≦50%

≦70%

≦50%

≦70%

≦70%

≦70%

(四)奖补方式

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2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和要求自愿申报,项目意向建设主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程申报表》(见附件3),明确建设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确定图斑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按程序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主体在申报以奖代补工程时,须提交承诺书(见附件4),承诺不低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提交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二)审核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同时按程序对实施方案及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审批,确定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并将方案和批复文件、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奖补标准、验收要求、过程资料及档案管理、产权归属、资金兑付、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等双方责任和义务。

(四)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要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相关规定。建设主体应按照签订的合同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程做好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大的可采取分阶段验收,分阶段情况应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中明确。验收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现场验收。

(六)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以奖代补资金,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兑付。

 

  

附件: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

2.云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水规〔20233号)

3.红河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

        4.    年度水土保持工程红河县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承诺函

 

    联系人:白龙伟       联系电话:0873-4624692

  

 

红河县水务局         

                                                                20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