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87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红环罚〔2020〕04号
发布日期
2020-11-04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N

  项目地址:红河县迤萨镇昆南村委会阿玛寨村

  法定代表人:林高豪

  我局于2020年6月30 日对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元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红河段)土建四-1分部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元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红河段)土建四-1分部石料加工场及弃渣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露天堆放,且有部分遗洒在地面,废机油处置不规范;废机油存放处未悬挂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5张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酌情考虑减免处罚金额。主要理由如下:“元绿高速公路土建四-1分部施工段因地理情况特殊、施工条件艰苦,洞口与红莫大桥相接,处于凌空,因此造成一些环保措施受限于地形原因无法按照原规范和环评的要求施作。隧道所在地常年高温酷热,洞内温度均在55°以上,加之工期紧,任务重,也为我部生态保持工作增加了难度,鉴于多方面的困难,恳请贵单位减轻对我部的处罚,我部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继续配合贵单位做好施工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既服务于民,也要造福于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和第(十一)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和(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复核,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你公司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积极制定整改方案,主动整改,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其中,对石料加工场及弃渣场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行为罚款1万元;对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行为罚款1万元;对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桶露天堆放,造成危险废物渗漏的行为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