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38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15
信息名称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d2yn202104040009号转办件总体办理情况的报告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红河县接到红督转〔2021〕01号文件交办的D2YN202104070009信访举报问题。接到省督察办通知后,红河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成立红河县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调查核实所反映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

  受理编号:D2YN202104070009。投诉人反映:红河县坝兰河水电站开发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断断续续在红河县山村乡布干村委会坝兰河附近修建电站,至今累计开挖进厂公路6000多米,3条施工便道3000多米,开挖沟渠埋设压力管道4000多米,共累计占用基本农田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区约60~70亩,占用原始森林约300余亩,造成严重生态破坏;2019年至2020年间,该电站大坝堤防左侧开挖约4000多米道路,不能确定是否为电站私自开挖。举报人称该施工项目用地未经审批,在占地补偿方面,政府协调该电站与村民做好协商补偿,但该村180户共计800余人至今未得到补偿。

  二、属实情况

  部分属实。

  三、重复情况

  与2016年、2018年、2021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问题均不重复。

  四、办结情况

  阶段性办结。

  五、检查处理情况

  (一)现场核实情况

  红河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安排分管副县长率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三村乡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赶赴现场开展核实查办。并且,亲自深入问题现场,对问题核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4月10日—11日,由鞠云昆副州长率州级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实地督导,并召开现场督办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2021年4月12日分管副县长带领有关部门再次到三村乡坝兰河电站进行复查。

  1.关于“开挖进厂公路6000多米,3条施工便道3000多米,开挖沟渠埋设压力管道4000多米,共累计占用基本农田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区约60~70亩,占用原始森林约300余亩,造成严重生态破坏”问题。

  经核实,该项目涉及1条主路,属农业生产和电站共用;2条便道,属于村民农业生产道路;1条管道,属于农业灌溉和电站共用。其中,一是进厂道路为农业生产道路,起点坝兰村,止点坝兰河电站,全长4321.83米,现状道路在基本农田图斑内的面积为0.3249公顷(4.8735亩),由于该条道路在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就是已有道路,2014年修缮道路时不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且道路属于坝兰村民小组农业生产道路和坝兰河电站进厂道路,农业生产道路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不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二是3条施工便道3000多米,实为2条农业生产道路,一条全长1436米,宽4米,另一条全长约514.41米,宽3.5米,属于三村乡补干村委会坝兰村民小组农业生产道路,2014年建设坝兰河电站时为便于运送建筑物资及方便农民运送农资,对道路进行了修缮。该2条道路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就是已有道路,2014年修缮道路时不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2条道路属于坝兰村民小组农业生产道路,农业生产道路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不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三是沟渠埋设压力管道起点拦河坝取水闸末端至压力前池的引水建筑物,全长约3800米,现状沟渠埋设压力管道在基本农田图斑内的部分长295.58米、宽2.2米,面积0.065公顷(0.98亩)(占用部分为暗沟、隧道),该沟渠埋设压力管道建设年限为2014年—2016年,2017年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就已建设,实际用途为沿线农业灌溉及电站共用,沟渠属于农业水利设施用地,不改变农用地性质,不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四是在坝兰河水电站建设范围内及周边没有原始森林,不存在占用原始森林及造成生态破坏的问题。五是该项目占用国家公益林12.2亩,不涉及保护区。红河县坝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挖引水渠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18.5亩,在建设施工便道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15.2亩,两项共计违法占用林地33.7亩(含国家公益林12.2亩),活立木蓄积75.3立方米。已违法使用的33.67亩林地经建设单位确认,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1.29亩已恢复,不再继续使用,需继续使用林地面积为12.38亩。2017年3月—2018年,红河县坝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使用林地申请,2018年底,县林业和草原局主动介入,督促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019年4月,编制完成《红河县“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使用林地手续报件上报至云南省项目审批中心林草窗口,因《红河州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未定,导致该项目退件;2020年6月1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复核意见的批复》(红政复〔2020〕26号)把该水电站定性为整改类电站。2020年8月,编制完成《红河县“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2020年11月,组织使用林地手续报件上报至州林草局,因该项目存在移位施工,需要施工设计与已使用林地现状比对是否一致,但项目业主没有提供《红河县“十二五”电气化项目坝兰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及图册,因此退件;至今项目业主还没有提供《红河县“十二五”电气化项目坝兰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及图册,导致没有编制《红河县“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六是根据红河县小水电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红河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县级各部门分工方案》与《红河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实施方案》(红小水电办发〔2019〕4号)的要求,红河县中小水电站清理整顿工作自2019 年6月开始,所有整改工作于 2020 年 11 月底前完成。红河县坝兰河水电站项目2016年9月7日获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红环审〔2016〕155号),坝兰河水电站于2019年8月16日完成生态流量安装验收,坝兰河水电站在2020年8月完成水电站的环保竣工验收,均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未与小水电清理政策及时间冲突。

  2.关于“2019年至2020年间,该电站大坝堤防左侧开挖约4000多米道路,不能确定是否为电站私自开挖”问题。

  经核实,该电站2018年8月25日正式投产运行,2019年至今无建设内容,不存在电站私自开挖情况。

  3.关于“该施工项目用地未经审批,在占地补偿方面,政府协调该电站与村民做好协商补偿,但该村180户共计800余人至今未得到补偿”问题。

  经核实,一是该电站项目属于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于2014年1月以《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关于红河县“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坝兰水电站的规划审查意见》(红国土资规〔2014〕1号)通过用地规划审查;2014年7月11日,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以(云国土资复〔2014〕240号)批准,批准用地面积为0.8483公顷(12.7245亩),其中国有未利用地0.1196公顷、集体农用地0.7287公顷,建设项目批准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2011年9月3日,云南省林业厅云(红)林资许准〔2011〕585号同意“红河县坝兰河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0.1057公顷。现占用的林地正在完善使用林地手续。二是坝兰河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先后共计支付给坝兰村民1305369.6元,共涉及征地农户94户329人,其中坝兰村李牙斗、李斗者2户因对征地面积存在争议,未能与电站方达成一致意见,尚未兑付补偿款。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1.需继续使用林地面积为12.38亩正在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2.涉及征地农户中有2户群众补偿未到位;

  (三)针对问题的处理情况

  1.林地审批手续需按阶段性报批。督促加强与州林草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快办理坝兰河水电站需继续使用的12.38亩林地审批手续。具体为:2021年4月11日—5月15日,编制《使用林地核实报告》,组织使用林地手续报件;5月16日—5月25日,提交州林草局审查;5月26日—6月4日,录入发改系统、政务系统,送省级审查审批。

  2.经协调,涉及未补偿征地农户李牙斗、李斗者于2021年4月12日与坝兰河电站达成补偿协议,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具体兑付方式为分期补偿,即坝兰河水电站在五年内分别向农户李牙斗、李斗者支付完所有征地补偿款及利息,利息按每年10000元支付750元结算。

  (四)现场复查情况

  2021年4月12日现场复查:沟渠埋设压力管道地面部分已进行复垦复绿。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16年2月23日,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河县坝兰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挖引水渠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18.5亩,在建设施工便道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15.2亩,两项共计违法占用林地33.7亩(含国家公益林12.2亩),活立木蓄积75.3立方米。2017年3月21日,该违法行为经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7〕云25210刑初1号)进行了判决,被告人王兵及被告单位接受了处罚并缴纳了罚金。已违法使用的33.67亩林地经建设单位确认,需继续使用林地面积为12.38亩,其余违法使用林地面积21.29亩已恢复,不再继续使用。

  七、责任追究情况

  无。

  八、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各村组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从严落实治理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督促加强与州林草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快办理坝兰河水电站需继续使用的12.38亩林地审批手续。

   3.监督坝兰河电站完成《征地补偿协议书》所签订内容,确保征地补偿款兑付到位;

   4.在全县范围开展自检自查,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清理处置类似问题,确保同类型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