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红环查字〔2021〕01号
红河县甲寅健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29******17XB
法人代表:何正帅,身份证号码:53************0079
企业地址:红河县甲寅镇甲寅村
现场负责人:朱伟强,身份证号码:35************701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对红河县甲寅健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放射科设置1台Ⅲ类射线装置,为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装置,型号:小昭C-7,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直至现场检查当时,负一楼放射科DR室正在接诊,DR机正在使用。截止2021年9月14日,该医院这台DR机共检查了818人次,曝光1608台次,共获得收益48240元;该医院未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等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医院负一楼放射科DR室Ⅲ类射线装置1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红河县甲寅健民医院负一楼放射科DR室),在此期间,你医院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医院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