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65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文号
红环罚字〔2022〕02号
发布日期
2022-07-07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202

 

红河县乐达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DY6G

公民身份证号:53**************17

法人代表:李贞德

企业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土台村委会

20223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红河县迤萨镇土台村委会的红河县乐达矿业有限公司红河县牛多乐石膏矿三矿区开展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未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属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1组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6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1)及《送达回执》于202266日送达你公司;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研究,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完全建成,未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裁量等级为3;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为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为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37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晓曦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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