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18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文号
红环罚字〔2022〕03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3

 

红河县财安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2555

公民身份证号:53**************12

代表:杨成安

企业地址:红河县石头寨乡车玛龙村委会大龙潭

20228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对红河县财安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石场(红河县迤萨镇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采石场堆料场堆存的碎石、瓜子石、石粉共计5000立方米(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均为露天堆放,未设置任何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283日和8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4张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8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3)及《送达回执》于20221028日送达你公司;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公司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任何围挡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3.砂石料堆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公司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47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晓曦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