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财安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2555
公民身份证号:53**************12
法定代表人:杨成安
企业地址:红河县石头寨乡车玛龙村委会大龙潭
2022年8月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对红河县财安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石场(红河县迤萨镇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采石场堆料场堆存的碎石、瓜子石、石粉共计5000立方米(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均为露天堆放,未设置任何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3日和8月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4张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3号)及《送达回执》于2022年10月2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你公司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任何围挡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3.砂石料堆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你公司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47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晓曦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