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26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文号
红环罚字〔2022〕05号
发布日期
2022-11-21
信息名称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5

红河县正考养殖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2529******273F

公民身份证号:53**************51

法定代表人:浦仕祚

地址:红河县三村乡补干村委会

2022101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红河县三村乡补干村委会的红河县正考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开展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红河县正考养殖专业合作社自20201月投入生产,20215月扩建后投入养殖以来,至今未办理过相关环保手续,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为证。

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4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21110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5)及《送达回执》于20221110日送达你合作社;你合作社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1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你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备案,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的,裁量等级为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裁量等级为4。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环境,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小发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