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9******005D
公民身份证号:53**************11
法定代表人:郭有书
单位地址:红河县迤萨镇松花街4号
2022年10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红河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红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红河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地块于2021年3月16日划拨,土地用途由商业服务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实施地块内门诊楼、住院楼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13日和10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1组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2〕06号)及《送达回执》于2022年12月16日送达你医院;你医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为已进行调查或评估,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为2;2.涉及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3.所在区域土地环境敏感程度为第一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为2。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你医院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由于你医院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综上,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小发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