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颢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Y29L
公民身份证号:51**************58
法定代表人:邓勇
企业地址:红河县阿扎河乡切初村委会依多村
2022年11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元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六分部阿扎河1号隧道出口洞渣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由四川颢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元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六分部阿扎河1号隧道出口洞渣加工厂洗砂废水直接经厂区内的自然沟渠排入外环境后流入本那河,最终汇入藤条江。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3日和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4张及现场提取书证1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红环罚告字〔2023〕0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3年2月1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你公司洞渣加工厂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达2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2.水体类别为III类,裁量等级为3;3.污染物类别为其它废弃物,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1.你公司洞渣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属于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3。三是修正裁量基准:1.你公司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白小发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