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01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交通运输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5
信息名称
红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红河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单位:红河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红河交通运输局委托红河道路运输管理局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反恐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红河行政区域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实施行政检查。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以直接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对违法行为人单处警告、通报批评的

2.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

(四)属于以下情形的普通程序处罚案件,须经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或经委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处罚的;

3.可能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的;

4.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五)本条前述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普通程序案件中,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受委托单位必须报请委托单位组织听证,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书面报告的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产生和发现的问题;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持公告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行刑衔接、文书管理、案卷归档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0235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待红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毕,由红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