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624
信息分类
统合信息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应急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信息名称
红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告

 

 

截至202311,红河县应急管理依法对3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予以公告如下:

第一起:

案件类别:一般程序

案卷名称:红河冰泉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案

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2022930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红河冰泉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当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红)应急责改[2022]34号,整改期限为2023430日前。202356日复查当日,红河冰泉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红河冰泉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案时间:2023年5月31日

第二起:

案件类别:简易程序

案卷名称:红河县应急管理局对红河县生资日杂公司行政(当场)处罚案

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18日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后,未及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办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手续。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在2023年8月2日主动向发证机关提交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且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现场教育,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结案时间:2023年9月4日

第三起:

案件类别:一般程序

案卷名称:红河县大黑公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案

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2023年7月31日,州应急局聘请云南安益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专家组到红河县大黑公加油站(现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油分公司红河县大黑公加油站)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加油站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级别与实际不符,现场核查油罐出厂资料及油罐液位仪显示,发现加油站的油罐容积实际为0#柴油50m³,95#汽油40m³,92#汽油50m³,柴油折半计入加油站总容积后为115m³。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判定,应为二级站,但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级别为三级站。主要证据见云南安益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专家组提供的《隐患清单》。2023年8月25日,红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油罐容积确实与专家组提供数据相符。该加油站油罐容积变更时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做安全实施设计,并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加油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规定给予红河县大黑公加油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于2023年11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东)在案件调查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主动协调承租方停产停业整顿和整改违法行为的良好表现,且建设项目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进行裁量,拟处罚该单位¥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其主要负责人严*东¥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结案时间:2023年11月15日

 

 

红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