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69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11
信息名称
《红河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 号)精神,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了《红河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8月19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等。

      红河县自2016年1月1日实施《红河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药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是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调整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三、制定《办法》的目的

      (一)适应新情况:上位规范性文件在奖励标准、奖励数额、奖励计算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适应上级办法的变化。

  (二)鼓励社会公众运用合法手段和途径,参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奖励行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成立了由法制、财务、案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举报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对县级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其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在具体奖励标准方面,《办法》明确了每一级的奖励比例,防止奖励的随意性。以增强我县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的制度性和规范性。

  四、《办法》的具体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

      (一)第一至五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工作保障等。

      (二)第六至九条,对举报奖励内容、条件、实施原则、奖励范围进行细化规定。

      (三)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奖励情形。

      (四)第十三至十九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明确了奖励告知的义务、启动程序、奖励认定、奖金发放程序及举报人义务。

      (五)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对举报人的救济途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义务、对举报人违法举报骗取奖励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实施日期作了规定。

     (六)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明确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