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65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信息名称
享受在南部六县工作满15年及以上生活补助政策解答

  一、在南部六县工作时间以周年计算,年对年,月对月。计算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201x年12月31日。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不定等次(含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的不定等次)的年份不计入考核年限,2011年以前新录用人员录用当年和第二年考核统一按不定等次计算。例如:张XX,2007年11月参加工作,2007年、2008年试用期考核为不定等次。即:2018年12月符合享受补贴。

  二、从红河州边疆5县(金平县、河口县、屏边县、绿春县、元阳县)调入红河县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入工作年限;从外州(市)或北部县(市)调入红河县的工作年限从调入红河县工作之日算起;

  三、部分受过刑事处罚后恢复工作的事业人员,工作年限从恢复工作之日起算起,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部分买断工龄后因个人或政策原因重新进入编制内的,工作年限从重新进入编制内时算起;从省、州驻县单位或者国企等调入、转隶到地方的,工作年限从进入地方编制内时算起;

  四、带薪离岗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当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生活补贴;

  五、考核为不定等次合并计算人员(附件1-2,2-2)=(工作总年限)—(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不定等次总年限)≥10年至14年或≥15年及以上;

  六、体制改革前在县属企业(如:糖厂、石膏厂等)参加工作的,改制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时算起;

  七、从机关、事业单位交流到国企、省、州驻县单位、县属企业等单位任职后又调回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扣除在国企、省、州驻县单位、县属企业工作时间;

  八、大学生村官、村委会干部、特岗教师、志愿者等“四类”人员,按照新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人员时算起;

  九、当年退休、死亡的或当年病休不超过半年的符合享受当年度生活补贴,即:6月30日前退休、死亡或病休的当年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当年调离红河县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即:12月31日前调离红河县的当年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十、机构改革后上划由州级以上负责计发工资的,不再享受南部六县生活补贴。如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