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00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信息名称
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材料

  一、关于目标任务

  《指导意见》明确,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确定这个目标,主要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这一制度上的碎片化。总体来说,目标任务就一个,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进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按原办法(即226号文件)参保的要进行衔接并入,要像老农保一样实现清零,而且是彻底的清零。

  在时间上安排是到2020年,给大家两年的时间,总体来看,时间有点紧,因此,各地要统筹好,今年内,要确保全部县(区、市)都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启动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明年顺利实现衔接并轨。

  二、关于保障范围

  (一)《指导意见》明确,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对保障范围的确定基本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于保障对象,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省里只定一个基本范围,即2009年1月1日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在保障基本范围的基础上,各统筹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来确定具体的保障范围。

  一是在时间上。对于2009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是否纳入,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是在征收上。原则上,未履行依法统一征地手续的,一律不得纳入。但对于一些未履行依法征收手续,且确属集镇、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占用而导致失地的,由各统筹地确定是否纳入。对这一部分各地一定要慎重对待,对确定纳入保障范围的,一定要对何为公益性建设项目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避免产生矛盾。

  三是在面积上。是以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还是以失地比(即征地面积÷原有面积)来作为认定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由各统筹地确定。对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统筹地可视情况纳入保障范围,具体面积标准由统筹地测算后确定。

  四是在年龄上。对于被征地时在册的16岁以下人员如何处理,是否先建立台账,待其年满16周岁后再进行参保补助,由各统筹地确定。

  五是在册人员的界定上。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人员为准,还是以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或者是以补偿花名册上的人员为准,由各统筹地确定。但无论采用哪一个,在册人数都要与测算人均耕地面积的人数相一致。

  (二)《指导意见》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指导意见保障范围。

  去年,我们在给昆明市人社局的《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已就此类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再强调两点:一是目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下对被征地农民(移民)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执行国务院679号令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保障,另一种就是按社保法、物权法的规定,采取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进行保障,也就是我们目前出台的《指导意见》所采用的保障方式。两种方式的目标都是要让被征地农民有保障,因此,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移民)应享有其中任意一种的保障方式,但不能同时享有两种保障方式;二是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执行国务院第679号令,对被征地农民(移民)采取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则该项目不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不按照《指导意见》进行保障。若建设项目没有执行国务院第679号令,则必须征收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按《指导意见》进行保障。所以各地在进行征地社保审核时一定要认真严格,要坚持上述原则。

  三、关于保障方式

  (一)《指导意见》明确,自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保障方式的改变在目标任务里已经作了说明,但还是要强调三点:一是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把握好时间点,从2019年1月1日起,不能再按原办法办理参保,对想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居保或职保;二是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一定要衔接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加以保障;三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参加居保或是职保,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

  (二)《指导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参保缴费补助,各地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注意逻辑关系,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参保不享受补助。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期间若有缴费中断的情况,则该缴费中断的年度不能享受补助;二是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三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到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累计补助年限必须满15年;四是要体现公平,同一年度,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应是一样的,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指导意见》明确,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于补助标准,首先,省里规定了一个下限和一个上限,这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给大家一个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要更好一些,但需要强调的是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这个下限必须保证,上限有条件的地区我们允许有所突破,但也不能过高,引发攀比。

  其次,补助标准的确定跟专项资金规模和保障人数息息相关,专项资金规模各地基本都有数,唯一有变化的就是保障人数,因此,如何确定保障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前,一定要重视好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只有底数清了,我们在确定补助标准的时候底气才会足。既要防止标准定高了,专项资金不够用,从而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的情况,也要避免标准定低了,专项资金花不出去、结余较多的情况。我们现在进行改革的一个原因也是要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尽量将这部分钱用在被征地农民身上,不要让这笔钱成为“死钱”。

  第三,虽然《指导意见》要求适时调整补助标准,但我们的主张还是要尽量保持长期不变,不能频繁调整,不然会给工作开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容易引发一些矛盾,各地也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风险。所以,我们建议各地在确定补助标准时,最好能够做到一步到位,有多少钱,就办多大的事。

  四、关于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补助的六种情况

参加居保

未按原办法参保

未满60周岁

已满60周岁

已按原办法参保

未满60周岁

已满60周岁

参加职保

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

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有4种情况。

  1.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说明:一是明确补助时间。①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前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如其2019年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应从2019年开始享受补助。如其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从其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的当年开始享受补助;②对于2019年1月1日后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失地当年开始享受补助,但前提条件也是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否则也是要完成参保缴费后才开始享受补助。

  二是死亡人员的处理。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这样做既是体现建立此项制度是用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这一目的,也是鼓励被征地农民早参保。

  三是补助方式。由人社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不能用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

  四是意见规定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说明:一是待遇领取时间。①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前失地,且经过身份认定了的被征地农民,如其2019年1月以前已经参保并领取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核定后新增加的这部分待遇要从2019年1月起开始发放,需要补发的要予以补发。如其2019年1月以前未参保,则从其参保并领取待遇之月起发放新增部分,2019年1月至其开始领取待遇月之间的不予补发;②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失地的,如已参保领取待遇的,则从失地之月起享受新增部分,需要补发的予以补发。如未参保,则从参保并领取待遇之月起享受新增部分,不予补发。

  二是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前提条件也是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

  从上述1、2两种情况来看,对各地的经办时间要求很高,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越早通过身份认定,享受到补助,对我们的工作越有利。

  接下来的3、4两种情况涉及到衔接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在讲解之前,首先明确三个概念,一是个人账户累计资金,个人账户累计资金=按原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享受的政府补贴,其中,享受的政府补贴是在个人“按原办法享受到的政府补贴”和“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两者中进行比较,较高的一个作为个人享受的政府补贴。二是新待遇标准,是个人账户累计资金÷139后得到的金额。三是原待遇标准,是指目前按原办法应领取的待遇标准。

  3.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说明:衔接的关键是实现个人账户的合并,同时保障已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的权益,确保其预期待遇不降低,为此我们在衔接的时候,要并入其个人账户的金额至少应为原待遇标准×139。因此,我们在将原参保人员按原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并入其个人账户时需要做到两次对比,一是对比原来享受的政府补贴与现在的15年参保补助,如果低于15年参保补助的,我们要进行补足;二是补足政府补贴后,我们再进行一次对比,如果个人账户累计资金还达不到原待遇标准×139,我们再用专项资金把差额部分补足,有的地方将第二次补的金额当做不可继承部分,我们也认可。这样,通过两次比对后,我们就可确保记入其个人账户的金额至少为原待遇标准×139。所以,各地要准确把握衔接过程其实就是进行两次对比,补足差额的过程。

  4.已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同第3种情况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由于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经按原办法的规定领取过部分待遇,所以在衔接并入的时候,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额需要扣除掉其已经领取过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2种情况。

  1.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自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说明:一是补助只针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他方式的职保参保人不在补助范围内;二是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三是发放的补助不记入参保人在职保的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职保待遇的依据。《指导意见》中的“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仅限于对核定领取待遇方式的说明,与补助没有任何关系;四是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同样不予补发。

  2.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原办法缴纳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上面第1种情况处理。

  说明:一是226号文件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参加职保后,要将个人账户退还本人并终止原参保关系。二是个人按原办法享受的政府补贴原渠道退回到专项资金账户内。

  五、其他

  (一)关于各统筹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于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由各县(区、市)研究出台,州市可转发《指导意见》,做好指导性工作。各县(区、市)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报省厅农保处审定后再提交县委及政府审议出台。

  (二)关于对象认定办法

  各地在进行对象认定时,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可以借鉴泸西等地的做法,通过几审几公示的方式进行,要避免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要切实防范重大廉政风险,特别是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要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三)关于落实多元保障政策

  《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其中的保障范围是指低保的保障范围,不是指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