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红河州林草系统“一条线”审计整改情况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5-06 字体:[]
 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审计报告》(红审报〔202119号),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对反馈涉及红河县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问题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扛牢整改责任,强化审计整改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位推进整改。局党组高度重视,针对审计报告,逐条讨论,剖析根源、反思反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严肃认真对待,深刻剖析反思,全面举一反三,坚决贯彻推进,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进,确保审计反馈意见得到扎实有效整改落实。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整改方案。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审计局审计报告》反馈涉及红河县的问题,逐条拟定整改措施,制定了《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关于红河州林草系统一条线审计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按审计报告的要求整改到位。

(三)细化工作措施,对标整改。明确分管领导及牵头科室,强化在整改过程中的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积极与问题涉及的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沟通协作,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及时组织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强化整改落实。

二、聚焦审计问题,抓实整改成效

(一)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县(市)林草局未按规定编制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截至审计日,红河县林草局尚未编制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

整改情况:2021 8 6 日,红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发展十四五规划》,县林草局结合年度工作任务推进落实,确保规划落地见效。

2.州、县(市)林草局未制定本地区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相关专项规划。红河县林草局均未编制本地区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整改情况:一是20221215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红河县2022—2035年造林绿化专项规划》、《红河县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2021-2025年)》,红河县林草局印发了《红河县天生桥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二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4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红河县林业局委托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大理分院为技术支撑单位,由县林业局牵头,20137编制完成红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该规划到期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108日印发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占用林地定额测算和推进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红河县积极开展十四五期间占用林地定额测算工作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基础工作完成基础数据前期准备工作,与省级林草部门同步进行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3.部分县(市)人民政府未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

截至审计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尚未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

整改情况:2021820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红河县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的通知(红县政办发〔202180号),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4.审计组对乡(镇)实施退耕还林情况抽查过程中,发现红河县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均未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

整改情况:审计期间,红河县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已制定退耕还林公示制度。

5.部分县(市)林草局未制定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方案。截至审计日,红河县林草局尚未制定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方案。

整改情况:根据《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5)的相关规定,结合红河县公益林管护的实际,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820下发了关于印发《红河县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管护方案》的通知(红县政办发〔202181号),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管护力度。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8.2)红河县未及时、足额兑付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共计3 567 877.20元。

红河县农科局实施的2016年度退耕还草项目,在兑付补助金时,按退耕面积每亩11元标准扣除资金共计240 506.20元,用于支付本应由县级财力安排工作经费支付的作业设计费。

整改情况:红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已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了《红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给予解决红河县2016年度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作业设计费用的请示》(红县农发〔20224号),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整改。未兑付资金240506.2元,其中县农科局原未转付作业公司1344. 86元已被财政收归国库,剩余239161. 34元县农科局积极协调第三方作业设计公司退回退耕户原交付的作业设计费,于2023214日退回,此次整改资金共涉及183户退耕户,截至2023217日,已兑付172137402. 54元,剩余11户涉及资金103103. 66元,因退耕户失联、账户不符等原因正在核实中,待核实清楚后及时完成兑付。

红河县林草局对已验收合格的2016年、2019年退耕还林项目6 641.32亩未及时兑付补助资金2 656 528元。

整改情况:审计期间,红河县林草局已兑现2019年度退耕还林资金513 720元。2016年退耕还林面积3380亩,涉及现金补助1352000元,现已兑现1352000元。2019年度退耕还林面积3261.32亩,涉及种苗补助1304528元,已全部兑现给农户。

宝华镇政府实施的2017年、2018年退耕还林项目,镇政府集中购苗后,未及时与退耕者结算兑付剩余补助资金670 843元。

整改情况:审计期间,宝华镇政府已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16 400元。宝华镇政府在实施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时,收到县林草局栽种桃子的1933.8亩种苗补助款773520元。因当时脱贫攻坚发展壮大产业需要,将其中385083元用于购买桃子种苗发放给种植意愿强烈的非退耕脱贫户农户,目前正在有序收缴中。

9.红河县林草局未向已享受集中供苗的退耕户结算扣回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涉及资金1 686 961.50元。

1)红河县林草局2018年至2020年期间,向已享受集中供苗的55户退耕户全额兑付退耕还林种苗补助9 202 698.11元,该55户退耕户已在红河县天生桥国有林场育苗中心领取苗木共计1 553 588株,按成本价估算金额1 354 281.50元,红河县林草局兑付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时未扣苗木款。

整改情况:一是按照红河县农林产业工厂化育苗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关于编制2018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新增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开组办〔2018208号)、《红河县工厂化育苗中心芒果花椒育苗助推林业扶贫实施方案》、《红河县工厂化育苗中心香椿育苗助推林业扶贫实施方案》、《红河县2020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红开组〔20206号)、《关于给予补助工厂化育苗中心育苗经费助推林业扶贫的请示》(红开组办〔201990号),结合退耕还林政策、为脱贫攻坚期间建档立卡户免费提供充足、优质苗木,增加农民收入,助推精准扶贫工作。二是县林草局于2022120日下发关于收回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补助的通知,涉及退耕农户55户,总涉及资金为1354281.5元,县林草局组织人员向2018年至2020期间已享受集中供苗的55户退耕户宣传相应政策,督促退耕户交回重复享受种苗款,截至去年年底收回7.95万元。通过比对55户退耕农户中有16户为脱贫户,按当时脱贫攻坚政策不予结算扣回。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沟通,组织清收人员收尽收。另外,结合退耕还林延长补助期资金兑付工作从延长补助资金中扣回。

10.2)红河县各相关单位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使用林业专项资金1 521 932.29元。

县林草局2020年用造林补贴资金950 230.08元调账冲销单位以前年度银行贷款逾期扣款。

整改情况:20211229日已把此笔造林资金缴回国库,归还原渠道。

相关部门2018年至2020年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支付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公车补贴等305 780.50元,涉及县林草124 428.27元,红河阿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151 352.23元,乐育镇政府30 000元。

整改情况:用于支付残疾人保障金、扶贫工作经费、垃圾桶等的资金124 428.27元,于20221215日用工作经费归还原渠道。红河阿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已于2022930日用工作经费将违规改变资金用途使用林业专项资金151352.23元归还原渠道。审计期间,乐育镇政府已将违规使用资金调账归还原渠道。

县林草局20182019年用面山绿化工程前期经费、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等169 336.71元支付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垃圾处理费。

整改情况:审计期间,已将工会账户结余的64 440元资金归回原渠道。面山绿化工程前期经费、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等169336.71元,原渠道缴回资金132674.94元,其余36661.77元已于20221215日用工作经费归还原渠道。

乐育镇、宝华镇政府用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防火经费支付合同工工资、节日及运动会项目奖金等共计96 585元。审计期间,乐育镇、宝华镇政府均已将违规使用资金调账归还原渠道。

14.4)红河县林草局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020年直接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拨付甲寅镇人民政府29 840元。

整改情况:审计期间,甲寅镇政府向县林草局缴回森林植被恢复资金29 840元,县林草局已将资金上缴国库。

15.红河县林草局林草资金1 080 239.14元及红河县宝华镇政府林草资金20 434.78元,形成存量资金,未按规定缴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审计期间,红河县农科局上缴县国库6 911 584.44元,红河县宝华镇政府上缴县国库20 434.78元,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县林草局于20211229日,已将结余资金1080239.14元缴回县级国库。

(三)项目管理和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17.因项目监管不到位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项目效益差,部分已形成损失浪费。(1)退耕还草项目落地困难,已实施项目成效差。红河县农科局未通过项目作业设计审查批复就开展退耕还草工程,2018年退耕还草项目任务1万亩,实际实施面积0.77万亩,至第三年验收合格面积仅为0.25万亩。

整改情况:因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用地矛盾突出,牧草种植讲究节令,加之群众退耕意愿不强,退耕地块落实困难,且地处红河干热河谷地带,炎热干旱少雨,牧草难种、投入成本大,人工种植的牧草保存率低,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导致农户对实施还草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鉴于项目难以实施的实际,202112月县人民政府同意终止实施未完成部分的项目。

21.承包实施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陡坡地治理项目未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相关退耕合同。审计发现,各县(市)在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陡坡地治理项目过程中,属承包实施的,各县市林草局及实施项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规定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合同,而仅与具体实施的大户或公司签订退耕合同的情况,部分县(市)甚至存在未签订退耕合同就实施退耕项目或以土地流转合同代替退耕合同的情况,导致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持土地已被退耕情况不知情,违背了农户自愿原则。

整改情况:一是红河县林草局指导、督促实施退耕还林中乡镇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承包实施的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合同,确保农户利益不受到侵害。二是2021428召开的红河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约谈会,安排布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县政府于2021615下发关于红河县新一轮退耕还林专项督查的通知》,林草局2021610日下发《关于成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小组的通知》红县林发〔202140号,主要工作是完善2014-2019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1.农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行退耕的,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了合同,并且完善合同的所有内容。2.大户承包和土地流转的。农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小组为单位,申请、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合同,并与大户承包者或土地流转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截至2021825日红河县13个乡镇已经完成整改。

(四)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22.公职人员享受退耕还林、还草补助8 397 916.95元。

1)红河县9名在职公职人员通过承包土地(荒山拍卖取得)或流转土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领取补助资金2 628 936.95元。其中:大羊街乡政府1名公务员领取补助199 500元,迤萨镇政府1名参公管理人员领取补助1 430 864.66元,迤萨镇、石头寨乡、垤玛乡政府和县财政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的7名事业人员领取补助998 572.29元。

整改情况:红河县在职公职人员通过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出决定》(中发〔20039)“15”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已有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决策。《决定》出台在先,《公务员》法出台在后,《决定》现在尚未失效。二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7129号:建立激励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工作力度大的地区在年度任务安排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安排陡坡地生态治理、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贷款符合国家业贷款贴息策的优先给予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实施主体贴息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农户等各类实施主体享有同等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待遇,政策补助资金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直接兑现给实施主体,进一步增强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红河州审计局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了建立健全林业管理制度、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项目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等审计建议。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已采纳全部审计建议,以后工作中将严格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21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2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兑付项目资金;二是规范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国家补助政策,避免专项资金闲置,确保资金长期发挥效益,实现林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