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8 字体:[]

  云人社发[2009]26号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干部(人事)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工作。

  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任命职务、确定级别并进行公务员登记。

  三、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要到基层锻炼,未按规定到基层锻炼或锻炼期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一律不予任职、定级。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录用单位进行考核。

  五、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按报考职位的要求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六、符合规定条件,在录用后已经拟定职务和级别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七、任命职务、确定级别的程序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任职、定级意见。

  2.所在单位填报《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由任免机关拟定任职、定级意见。

  3.按管理职能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垂直管理单位,由其省级主管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凡不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任职、定级审核,而自行任职、定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八、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经过考试被录用到州(市)以上机关的,不实行试用期,录用后即确定职务和级别。

  九、符合任职、定级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经考核合格的,其任职、定级时间仍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2008年7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作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