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关于《红河州红河县医疗废物收转运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01-19 字体:[]

  红河县卫生健康局:

  你公司报批的《红河州红河县医疗废物收转运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20-532529-84-01-053447)拟建地点位于红河县迤萨镇老象山殡仪馆旁,地理坐标为东经102°20′56.93″,北纬23°22′19.28″。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626.47m2,用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建设一幢二层建筑面积约为548m2,项目总投资838万元,环保投资43万元,占总投资的5.1%。主要的建设内容包括:转运车清洗消毒间、洁净容器暂存区、损伤性废物暂存区、感染性废物暂存区、病理性废物暂存区、化学性废物暂存区、药物性废物暂存区、设备间、登记室、卫生间、工器具存放室、生活服务间、业务用房、档案存放室、休息室、监控室、储藏间、一体化医疗废水处理设备、医疗废物暂存间恒温设备、冷藏设备、监控系统等办公设备、医疗废物周转箱等,设计医疗废物收转运站的收转运能力为3吨/天。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合理,项目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将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落实环保资金的投入,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有效实施,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严禁超出施工范围作业,做到文明施工;通过洒水降尘、设置围挡和加盖遮盖物遮盖等方式减少扬尘;施工期废水经原有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设备包装物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依托项目区原有项目已建成的生活设施集中收集后由专人清运至周边村镇垃圾集中处理;可进行回收利用,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剩余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全部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通过围挡、等距离衰弱、设置减震设施等减轻施工噪声的影响。

  (二)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周边雨水沟渠。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与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中厨房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余生活污水排入室外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绿化;医疗废物收转运产生的暂存区地面清洗用水、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废水直接排至场地内废水收集预处理系统(采用“水量调节+生化处理(SBR法)+消毒"工艺)处理,经废水收集预处理池处理后的废水达标后排至项目区西北侧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处理。项目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抽油烟机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对生产设备安装减震垫,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加强管理,文明生产,并在厂区周边种植高大乔木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生活垃圾、废紫外线杀菌灯管。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污泥定期清掏后,外委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处置;废紫外线杀菌灯管暂存于医疗废物收转运站,交由厂家进行回收;生活垃圾由垃圾桶统一收集后请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食堂泔水经泔水桶进行收集,按当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三)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设定专人负责,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加强污水排放管道的巡查维护,避免废水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滴冒跑漏,并做好污水转移相关台账记录。

  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如工程内容、地点、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请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