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3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 (6 天) 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县相连的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 天) 内发病10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

  (4)我县发生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暴发超出我县范围,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 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 例以下。

  (2)霍乱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例 —29 例。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 10 例。

  (4)一周内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 人以上或 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 100 例以下, 有死亡病例。

  (5)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 病例聚集性分布。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含 100人),或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下,死亡3例—9 例。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49 人,或死亡 4 例以下。

  (8)预防接种 (或服药) 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9)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及以下。

  (3)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例。

  (4)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爆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 人—99 人或 30%—50%的在校(园) 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 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 30 人—99 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 30 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 例—10 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县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周边或邻县发生的,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红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的建议。

  各乡镇卫生院也要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所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和工作需要, 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报请州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处理;特别重大(I 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报请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县卫健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农科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林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管局、县文旅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人武部、驻县武警部队等组成。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有关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 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县发改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健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县医保局:协助做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县交运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县市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驻县武警部队: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3.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卫健局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报告。

  (三)专业技术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县人民医院: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县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

  县市管局:负责食品卫生、药品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区域协作机制

  县及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健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市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 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 24 小时值班。

  (二)预警

  县卫健局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卫健局应急办实行 24 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地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四、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 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二)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1.县、乡(镇)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封锁国境口岸时,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市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1)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2)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2.县卫健局

  (1)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

  (5)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县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

  (1)在县卫健局的领导下,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

  (6)县人民医院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三)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地区、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县卫健局提出建议,报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州级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消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县、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四)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 级、州(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卫健局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要指派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县级评估组作出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及时向县级、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四、(二)、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卫健局按照“四、(二)、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报请州级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或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报请州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到达前,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四、(二)、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卫健局按照“四、(二)、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到位后,根据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到达前,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四、(二)、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卫健局按照“四、(二)、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到位后,根据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到达前,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四、(二)、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县卫健局按照“四、(二)、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到位后,根据上级指挥机构和专业处置工作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六)应急资源调集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县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本州级、中心协作圈内州(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

  五、应急处理

  (一)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 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二)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 级) 或重大(Ⅱ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报请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上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报请州级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州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州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发生一般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三)现场处理

  1.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 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并按要求逐级报告。

  3.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 减轻事件损害。

  4.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 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职,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 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 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6.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 (因素) 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 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四)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原则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州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市)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 由州(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县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县交运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县公安局、驻县武警部队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县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县工信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五)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县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 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市)级→县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六)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 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逐级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民政厅批准。

  (七)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报告。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省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外办( 含港澳事务)、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由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救治工作。事发地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国际救援合作机构中救治;没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当地条件最为适宜的医疗机构中救治。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省内外、境外技术支援, 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 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的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八)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外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九)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国家(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已宣布解除重大传染病疫情预警。

  特别重大 (I 级) 或重大 (Ⅱ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 I 级或Ⅱ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较大 (Ⅲ级) 或一般(IV 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 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十)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善后处理

  (一)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人民政府为主,民政、人社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事发地各级民政部门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二)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社、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社会救助和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七、应急处理保障

  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工作。

  (一)信息保障

  主要包括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基础信息3个部分。预见信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部门按规范进行收集、汇总和报告。现场信息、基础信息由县卫健局另行制定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县卫健局牵头建设县、乡(镇)、村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理指挥平台。加强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县级卫生信息平台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数据的同时,应补充完善相关历史数据,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数据,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动态分析的可行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实行数据信息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二)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主要以3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事件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

  (三)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1.队伍准备

  县卫健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至少组建3支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队伍、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队伍,重症病人救治转运医疗队伍,每队5人左右。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县乡公立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备应急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技术、设备等情况,每单位组建不少于 3 支应急工作队, 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健局要组建县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学等相关专业高级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县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应急”状态,按照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培训和演练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

  县卫健局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 逐步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一是加强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紧急救援机构。二是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加强县人民医院感染科能力建设,中心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五)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县级要建立1个—2 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各级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六)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卫健局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县人民医院血库应建立血液应急储备基数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

  (七)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1.储备目录、计划

  县卫健局、财政局要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2.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一线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的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健、审计部门核定后,商财政部门及时补充。开展中毒、放射、生化事件应急处理的特殊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治基地医院中分级储备;常用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分级储备。

  (八)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滚动结存制度。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级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 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九)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一)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县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要设立并公布 24 小时值班电话, 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十二)法律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规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预案准备和修订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省州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健局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全县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卫健局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一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并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30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3〕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