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红县政办规【2021】3号)

 

县属各有关部门:

《红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七十二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红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8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相关文件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大抓电商工作精神,按照《红河州大抓电商行动计划》《红河州大抓电商三年行动方案》和《红河县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依据红河州大抓电商工作绩效目标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州政府稳增长促发展的措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暂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以及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鼓励新成立电子商务企业,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202111日后在我县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员工人数达到3人以上,且网络年交易额达3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审核后,给予一次性0.3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社会各界人士在淘宝、天猫、京东、一号店等电商平台开办网店或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红河县特色产品。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大个体户(不含跨境电商)年网络销售额到达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按照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内限下商贸企业或大个体户(不含跨境电商)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按照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内首次纳入限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络销售额达限上标准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新媒体(短视频、直播等)电商带货(需销售红河县特色产品)。对全年带货销售额达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经申报审核后,分别给予0.1万元、0.5万元、1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大力扶持网货供应商。对从事我县特色农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户等,专门为电商企业(个体户)提供红河县本土优质网货产品的,经考评,年供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0.2万;年供货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0.5万元;年供货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年供货给电商企业、个体户或个人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年供货给电商企业、个体户或个人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七条鼓励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对在本县注册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或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职工人数达50人以上的,注册当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网商)组团参加省级以上线下展会,经县工商信局备案同意后,分别给予参展企业省级0.5万元、国家级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内最多补助4次。

第九条鼓励快递物流业发展。对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并入驻到红河县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的快递物流企业,每年出港业务量排名全县前3位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每户奖励4万元。

第十条鼓励农村快递物流业发展。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对在我县农村(县城社区除外)从事快递物流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纳入红河县物流仓储配送体系的站点,每年出港业务量排名全县前10位的快递物流站点,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首次加入认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创建电子商务网站的外贸转型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入网费和建网费扶持;对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人才。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引进的电子商务人才进行政审,政审通过且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每引进一名硕士,奖励1万元(分三年按3:3:4比例发放);每引进一名博士,奖励2万元(分三年按3:3:4比例发放)。培训机构对干部职工、社会青年、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等进行培训,并指导培训学员新开店且经营1年以上,且网络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每培训1人给予培训机构500元奖励。

第三章扶持和管理培训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提供保障,实行年度考评,动态管理。扶持资金数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减。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红河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对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

第四章申报、审核和奖补程序

第十五条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办公室)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审批,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评依据的项目,各项扶持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申报时限。申报计算时限为每年2月底前,每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兑现。

第十七条审核公示。拟扶持补助名单和金额将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县电商办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扶持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团体、企业和个人,不给予扶持补助:

(一)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事件的。

(二)近两年内因违反有关财政、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受扶持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政府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扶持办法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红河县政府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