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脱贫攻坚进程,确保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完成,红河县进一步压实责任、增强信心、强化措施,扎实找准问题抓整改、补齐短板促攻坚,高效高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关键一仗。
组织措施到位。该县及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报账程序,细化未报账的项目并落实责任人,督促责任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加快扶贫资金回补报账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支付资金,减少扶贫资金的沉淀,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用好“四到县”政策,对启动慢、推进慢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研究调整。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做到项目竣工一项决算一项。加强扶贫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使用,存在实施方案变更的,及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及时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风险防控到位。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的监督审计力度,完善项目验收程序,并由施工方提供项目正规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完善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预留工程质保金。严格按相关规定“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培训,增强财经法纪观念,强化制度落实。由财政部门督促各乡镇业务人员建立扶贫资金专账核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真实有效。
监督检查到位。制定出台了《2017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脱贫攻坚督查工作方案》、《挂包单位及帮扶干部扶贫工作考核办法》、《挂包单位及帮扶干部扶贫工作考核办法》、《驻村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等一批制度,全方位谋划好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压实行业责任,加大对帮扶单位及帮扶干部的量化考核力度,落实帮扶单位责任。加强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在岗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在岗履职,未完成驻村扶贫工作任务的,加大问题查处和通报力度,坚决杜绝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挂空名、走读式帮扶、不作为等问题。深入整顿个别单位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研究出台了《红河县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组建由县级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的脱贫攻坚工作督查组,对全县13个乡镇91个行政村、县级各责任单位和县级各挂包单位的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