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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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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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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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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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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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2024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作用,加快我县水土流失治理步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云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水规〔2023〕3号)文件精神,我局商县财政局编制了《红河县202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1.有积极性、自愿出资,愿意投工投劳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
2.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施工能力、并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
二、奖补范围、标准及方式
(一)奖补范围
1.工程措施:坡改梯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蓄水池、沉沙池、截排水沟、田间道路等)。
2.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
3.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疏幼林补植、防护栏网、封禁标牌等)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措施(节水灌溉、生物沟塘整治、村庄绿化、村庄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等)。
4.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
拦沙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保林采用见缝插针补植补种等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如村容村貌整治工程、村庄美化工程、太阳能路灯等);以奖代补工作开展前实施的治理措施。
(二)奖补标准
各项措施奖补标准如下:
建设主体 |
坡改梯工程 |
坡面水系工程 |
沟头防护工程 |
塘堰整治 |
溪沟整治 |
谷坊 |
田间道路 |
水土保持林 |
经济果木林 |
种草 |
封禁治理 |
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奖补措施 |
农民合作社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70% |
≦70% |
家庭农场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70% |
≦70% |
村组集体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70% |
≦70% |
专业大户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70% |
≦70% |
农户(个人)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70% |
≦70% |
其他企业、社会组织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70% |
≦70% |
(三)奖补方式
1.工程结算: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工程建设主体向县水务局提交工程资金拨付申请和工程保修承诺书;县水务局审核后拟定奖补兑现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验收意见下达资金计划由县水务局将资金支付各工程建设主体。
三、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意向建设主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报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申报表及承诺函(见附件),明确建设地点(明确四界坐标并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盖章后,向县水务局申报。
2.县水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联合县财政局进行现场复核、评定,确定年度拟实施以奖代补的建设主体后,将建设主体拟建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奖补资金等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区所在乡镇、村组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建设主体,纳入年度水土保持建设以奖代补实施计划。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县水务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红河县2024年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县水务局组织评审并批复。
4.实施方案批复后,各奖补项目建设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5.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大的可采取分阶段验收,分阶段情况应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中明确。验收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现场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6.资金拨付。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以奖代补资金,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兑付。
附件【(云水规〔2023〕3号)云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红河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表.pdf】
附件【年度水土保持工程红河县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承诺函.pdf】
附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