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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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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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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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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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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规范开展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项目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的通知》、《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搬迁安置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点的资产按照红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完成认定。同时对专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安置户对专有资产及公共资产的正常使用,不得侵犯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
第三条 安置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安置点内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要接受乡镇、村委会(社区)和村民小组提供的指导和服务,参与安置点内各项事务管理活动,监督村委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履行职责情况;参与安置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确保安置点安定团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并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管理,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统筹,全面建立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管理机构为安置点所属村委会(社区),主要职责为统筹推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其中,西湖小区集中安置点由所在乡镇和社区负责管理,同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可成立管理委员会或引进第三方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 乡镇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宣传落实,统筹协调推进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乡镇级、村级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项目资产,不得以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原则上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乡镇纪委、乡村振兴办、项目办、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要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百答百问》明确的条件,确保安置房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在此期间,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可以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对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资产的运营维护和使用
第八条 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第九条 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第十条 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第十一条 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十二条 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乡镇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乡镇级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 安置户扩建住房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遏制和整改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私搭乱建和加盖楼层等行为的通知》《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村庄规划等要求,同时满足易地扶贫搬迁《百答百问》明确的条件,即一是必须已稳定脱贫;二是要向村委会(社区)提出扩建住房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三是要在村委会(社区)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审核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负担情况和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确保申请人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四是报乡镇政府批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乡镇要强化宣传教育,要严格按照住房装修或扩建程序,补齐台账资料,严禁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确保安置房统一风貌,统一外观。因装修、扩建房屋影响或其他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住户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安置户严禁破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监控、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冷凝水需接入空调落水管,以免影响墙面清洁。如未有预留位置的房屋,应确保不影响整体风貌、环境等。
第十五条 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严禁乱搭乱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物品;严禁影响安置点整体容貌观瞻及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或设立广告牌等;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共用部分停放车辆、堆放花盆、鞋柜等物品;严禁在住宅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时确需进入相关住户专有部分时,维修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住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阻挠维修养护造成资产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维修养护住户确需临时占用、村内道路及场地等,应当征得村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或住户可以自行委托他人修复,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建设单位要求赔付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取消原红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指挥部临时职能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