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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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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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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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县发改办〔202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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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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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红河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批通过《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送审稿)》。现印发《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调价范围包括:1.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2.自来水销售价格(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3.污水处理费价格; 4.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5.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具体调价内容
(一)水资源费
红河县生活用水、工业用水为0.20元/立方米,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在自来水零售环节征收,红河县城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自来水综合价格收水资源费。其他类别用水,其水资源征收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0.3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40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工业生产用水价格由0.4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加上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合计0.70元/立方米;
农业生产用水价格0.05元/立方米,拟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发电用水价格由0.015元/千瓦时拟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三)污水处理价格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低于 0.85 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 1.2 元。
红河县污水处理费收费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污水处理综合综合价为每立方米1.02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0.85 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1.35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1.85元。
(四)自来水价格
城市供水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城市供排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红河县供排水综合水价拟定由4.43元/立方米调整为5.28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综合价4.06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综合价格1.02元。
红河县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 2.90元调整为3.8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 0.20 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 0.85元,供排水价格从每立方米3.95元调整为4.85元;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 3.30元调整为4.3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 0.20 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5元,供排水价格从每立方米4.85元调整为5.85元;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6.9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 0.20 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85元,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8.05元调整为 8.95元(具体价格详见下表)
红河县自来水拟调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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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分类 |
现行水价(元╱立方米) |
拟调整水价(元╱立方米) |
差价 (元╱立方米) |
涨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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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 |
水资 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供排水价 |
自来水价格 |
水资 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供排 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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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
2.90 |
0.20 |
0.85 |
3.95 |
3.80 |
0.20 |
0.85 |
4.85 |
0.90 |
22.78 |
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
3.30 |
0.20 |
1.35 |
4.85 |
4.30 |
0.20 |
1.35 |
5.85 |
1.00 |
20.62 |
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 |
6.00 |
0.20 |
1.85 |
8.05 |
6.90 |
0.20 |
1.85 |
8.95 |
0.90 |
11.18 |
(五)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红河县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三级水价比例按1 :1.5 :2安排。实施范围为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
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适当拉开“改造”和“未改造”用户的水价标准,以价格差距引导用户进行改造,红河县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调整后的供排水综合价格即每立方米5.28元。
红河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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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
第一级 |
用水量≤15 |
3.80 |
0.20 |
0.85 |
4.85 |
第二级 |
15<用水量≤30的部分 |
5.70 |
0.20 |
0.85 |
6.75 |
第三级 |
30<用水量的部分 |
11.40 |
0.20 |
0.85 |
12.45 |
(六)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有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 30 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用水计划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
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
费标准为:超定额 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 1 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下同);超定额在 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 2 倍加收;超定额在 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
行水价的 3 倍加收。计算公式:
供排水价=第一级供排水价+自来水价格×倍数
红河县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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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
以县人居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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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 |
4.06 |
0.20 |
1.02 |
5.28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部分 |
4.30 |
0.20 |
1.35 |
9.58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4.30 |
0.20 |
1.35 |
13.88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4.30 |
0.20 |
1.35 |
18.18 |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
红河县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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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
以县人居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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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 |
4.06 |
0.20 |
1.02 |
5.28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部分 |
6.90 |
0.20 |
1.85 |
12.18 |
第三级 |
计划数×1.20<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6.90 |
0.20 |
1.85 |
19.08 |
第四级 |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
6.90 |
0.20 |
1.85 |
25.98 |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 |
三、方案执行时间
《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从2023年2月开始执行(抄见2023年1月用水量)。
四、其他
请各单位做好《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原来与《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不符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附件:红河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