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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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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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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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县政办发〔202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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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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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县乡两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红河县县乡两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管理要求
凡未列入《清单(2022年版)》的事项,不得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审批或变相实施审批,必须按照已公布的《清单(2022年版)》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推卸责任或者不作为。
二、及时动态调整清单
各级各部门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重大关键领域改革,需要承接、下放、取消、调整部分事项的,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逐事项实施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对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
《清单(2022年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5日公布的《红河31个县级部门及13个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止录(2021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县县乡两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