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
索引号000014348/2021-02581
-
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文号红环罚字〔2021〕05号
-
发布日期2021-08-31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县吉奥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61781P
法定代表人:陈贵福
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安邦一号路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红河县迤萨镇安邦一号路对红河县吉奥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厂”进行了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烤漆房只安装有简易的海绵过滤废气处理装置,未安装能达标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5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5月20日送达你厂;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你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烤漆房未安装能达标排放的有机废气处理装置,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汽修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的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5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晓曦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