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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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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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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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环罚字〔20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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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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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县鸿运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17Y
法定代表人:叶柄飞
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对红河县鸿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厂”进行了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5月20日送达你厂;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厂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备案;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500****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晓曦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