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61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环罚字〔2021〕03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县恩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592411T 

  法定代表人:卢云清 

  身份证号:510112********1024 

  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土台村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红河县迤萨镇土台村红河县恩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搅拌站正在生产,未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要求实行雨污分流,有搅拌机清洗废水及罐车清洗废水存在外排入厂区东侧香蕉地痕迹;生活污水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循环使用,而是经沉淀池沉淀后由PVC管排入厂区东侧香蕉地 

  2.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1月30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月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416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3)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16日送达你公司;2021419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意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酌情考虑减免处罚金额。主要理由如下:“红河县恩帮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香蕉地存在污水外排痕迹,是由于2020年9月份由于暴雨造成污水溢出;化粪池水和生活用水直排如香蕉地是由于香蕉地主人同意,并搭电把化粪池水和生活用水抽到香蕉地;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由于我公司聘请的环保公司未做。在生态环境部门来检查后,公司立即制定了整改措施,现在已经完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行整改和修建,各级领导来我公司监督、检查、指导环保工作,我们一定积极配合和改正,综上所述,再加上疫情影响,如今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前所未有的,企业能否生存下去都还是一个未知数,希望各级领导体恤民情,爱惜企业,帮扶我们公司过度难关,恳请主管部门给我们改正的机会,免于处罚或降低处罚额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你公司接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积极制定整改方案,主动整改,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循环使用生产废水,存在外排痕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2.针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的贰万元(2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刚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