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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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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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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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环罚〔20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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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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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县利民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82386
法定代表人:许寿福
身份证号:532529********0015
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坝蒿上寨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到红河县迤萨镇坝蒿上寨对红河县利民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0年8月开始停止生产,只对储存的5万吨公分石、瓜子石、石粉进行售卖),1号堆场为碎石,2号堆场为碎石,3号堆场为碎石,4号堆场为瓜子石,5号堆场为石粉,1号、2号、3号、4号堆场堆放的公分石、瓜子石料未覆盖,5号堆场的石粉仅遮盖20平方米左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1月26日、1月28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组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但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堆场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备案;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针对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的壹万元(1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刚 电话:0873-4561712
地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