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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687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20〕3号
  • 发布日期
    2020-12-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县投资促进局违反《红河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查,2019年11月20日至22日,红河县投资促进局局长陶永福、时任副局长李永祥、工作人员欧阳金枝、代艳云4名人员到挂帮扶贫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在村委会用餐3次,未按规定向村委会交纳伙食费。

  以上行为违反了《红河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红办发〔2014〕11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费标准:县外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县内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之规定。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经研究,决定对县投资促进局及陶永福、李永祥、欧阳金枝、代艳云等4名同志进行全县通报。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红河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好的工作作风助推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县政府将对不严格执行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附件P02020122858503509629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