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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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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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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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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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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 群众监督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群众监督举报投诉渠道,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我县环境卫生进一步改善,倡导群众参与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红河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群众监督举报投诉渠道设及12个单位,分别设置在卫健局、市管局、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融媒体中心、教体局、交运局、旅投公司、工信局、文旅局、信访局,各乡镇(社区),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一)卫健局(爱卫专项办)
投诉电话: 0873-4629123
(二)市管局
投诉电话: 0873-4624315
(三)住建局
投诉电话:0873-4620376(公共厕所和洗手台的投诉平台)
(四)城市综合执法局
投诉电话: 0873-4624496
(五)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
投诉电话: 0873-4626315(住宿场所投诉平台)
(六)融媒体中心
投诉电话:0873-4621480、0873-4624121
(七)教体局
投诉电话: 0873-4621250 、0873-4621131
(八)交运局
投诉电话:0873-4621290 、0873-4621371
(九)旅投公司
投诉电话: 0873-4623433、0873-4526966(景区
投诉平台)
(十)工信局
投诉电话: 0873-4621389
(十一)文旅局
投诉电话:0873-4621450
(十二)信访局
投诉电话: 0873-4621319
(十三)各乡镇(社区)设置面向社会公开的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投诉电话,及时处置投诉问题并及时反馈投诉群众。
第三条 投诉建议范围包括: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防制、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方面问题。
第四条 投诉方式不受限制。鼓励投诉人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供真实证据,以便核实情况。
第五条 投诉处理流程。
(一)县爱卫专项办处置流程
1.县爱卫专项办接收群众投诉,做好群众投诉记录;
2.县爱卫专项办核查投诉内容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单位;
3.县爱卫专项办协助、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问题整改工作记录和资料收集整理;
4.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市管局、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卫健综合监督执法局、融媒体中心、教体局、交运局、旅投公司、工信局、文旅局、信访局各相关部门均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处理情况做好台账登记,每个月报县爱卫办备案备查。
(三)各乡镇处置流程
能立行立改的,及时处理反馈投诉群众;不能立行立改的,于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投诉群众﹔3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整改的,拟出整改方案反馈投诉群众,并按方案继续整改。
第六条 各乡镇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所形成的资料要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第七条 群众监督举报投诉处理办法施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听(接收)、谁受理、谁负责、谁督办、谁反馈”的原则,第一个接受群众举报投诉的部门及人员,负有对举报投诉当事人反馈的责任,必须负责认真接听(接收)并如实受理登记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落实或转办责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并跟进督促落实情况,按时反馈举报投诉当事人,不得因不负责该方面的工作而推诿、扯皮、不落实。
第八条 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投诉人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