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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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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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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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县双随机联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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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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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2020年红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县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文)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文)的规定,关于《关于印发红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红县双随机联发﹝2020﹞2号文件)等文件的要求,经征求县级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现将《2020年度红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请县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编制红河县××局2020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和抽查通知书,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抓好组织落实,联合抽查方案要符合监管实际,配合部门不超过2个。
二、合理实施联合抽查
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云双随机联发﹝2019﹞2号文)执行,在联合抽查清单中的同一事项,以联合抽查方式为主,部门抽查原则上不再进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三、做好临时性联合抽查
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的抽查事项、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本地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切实减少涉企检查频次。可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
四、统公示抽直结果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已列入省委省政府2020年度督查检查事项和年度综合考评事项,请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联合抽查结束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云南省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示。
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云双随机联发﹝2019﹞2号文)
红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10月29日
2020年度红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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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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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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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工信局 |
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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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公安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
1.民爆物品储存情况检查 2.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3.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检查 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检查 5.经营(驻地)期限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前 |
营业性爆破单位总数的30% |
实地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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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财政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县税务局 |
代理记账机构抽查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 |
代理记账机构 |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抽查比例100% |
实地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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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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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汽车(新车)销售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2020年12月31日前 |
5%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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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
二手车交易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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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教体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检查 |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校服 |
各类学校 |
2020年12月31日前 |
6所学校(中、小学各3所) |
书面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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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抽查 |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2020年12月31日前 |
2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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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司法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律师行业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县行政区域内经省司法厅许可获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0% |
实地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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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 |
各类用人单位 |
工资支付情况 |
各类用人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 |
随机抽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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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务派遣经营 |
许可和依法经营情况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前 |
5-10% |
随机抽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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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县工信局 |
汽车市场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6%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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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房地产市场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及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25%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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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筑市场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前 |
20%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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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镇燃气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及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城镇燃气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25%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检查和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采取现场检查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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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2019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1%;2.2019年度新设立的企业、个体的2%;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3%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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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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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医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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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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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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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畜禽、水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020年12月31日前 |
25% |
现场检查 |
县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组织检查:一是省级组织现场检查;二是省级将检查任务分配至州(市),由州(市)组织县级随机匹配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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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水务局 |
县自然资源局 |
河道采砂检查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市场主体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0%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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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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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工信局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储存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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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教体局 |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环节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
学校食堂 |
2020年12月31日前 |
5%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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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矿山 |
2020年12月31日前 |
矿山3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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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工贸企业 |
2020年12月31日前 |
工贸企业2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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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统计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统计调查对象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户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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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影剧院经营状况、卫生情况抽查 |
影剧院经营状况、卫生情况检查 |
各类影剧院 |
2020年12月31日前 |
10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
由县级抽取检查对象,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检查人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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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2020年12月31日前 |
3%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由县级抽取检查对象,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检查人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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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公安局 |
宾馆、旅店 |
宾馆、旅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
红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宾馆、旅店 |
2020年12月31日前 |
名录库内不少于5%的宾馆、旅店 |
现场检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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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防产品使用领域 |
消防产品质量 情况(含:市场准入检查、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送检等) |
红河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
2020年12月31日前 |
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本月消防监督抽查单位总量的3% |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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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2020年红河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docx】
附件【附件:《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试行)》(云双随机联发﹝2019﹞2号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