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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55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0-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文明规范豢养犬(狗)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群众文明养犬(狗)意识,规范养犬(狗)的行为,切实根除犬(狗)扰民问题,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文明规范豢养犬(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跑马路社区、西山社区、凹腰山社区所属范围。

  二、犬(狗)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犬(狗)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自行取好犬(狗)名字并携犬和犬(狗)彩色照片(二寸二张)到县农科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犬(狗)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登记注册后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狗)证;

  (二)每年定期到县农科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犬(狗)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红河县迤萨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跑马路89号)

  联系人:李晓峰13808779958,孙玉群13988017958

  红河县迤萨畜牧兽医工作室(凹腰山社区万年塘村)

  联系人:毛强进13708630498

  (三)所有豢养犬(狗)户立即将所豢养犬(狗)圈养或拴养;

  (四)养犬(狗)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除执行公务以外的人员不得携犬(狗)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饭店、体育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携犬(狗)出户时,必须持养犬(狗)证,束犬(狗)绳不得长于2米,并由有控制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同时负责及时清除犬(狗)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八)已办理养犬(狗)证的,因犬(狗)死亡应及时到发证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豢养犬(狗)所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或驱使犬(狗)恐吓他人、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由住建、农科、卫生、市管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犬(狗)伤害他人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受害者送至当地疾病控制中心或医院进行诊断和注射疫苗,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狗)类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严格遵守从事犬(狗)类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五、2018年11月1日起,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城区内无人管理犬(狗)、流浪犬(狗)进行收容捕杀整治。广大市民和单位务必管理好各自所养犬(狗),不准任其自由户外活动,否则一律以流浪犬(狗)处理,对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犬(狗)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相应责任。

  六、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狗)均可拨打举报电话:红河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0873-4624496。

特此通告。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