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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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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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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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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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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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民政局关于招聘政府购买民政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的公告
为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40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通过遴选择优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接主体的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民政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红河县民政局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红河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红河县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承接主体的职责
(一)入户核查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对象等)家庭经济情况,入户数比例以合同签订月户数为准;维护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平台,确保信息平台正常运转;完成年度各项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完成年度社会救助档案整理;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绩效评价;按时按质完成其它相关任务;项目完成后提交报告。
(二)入户核查至少需要2人参加,并填写《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让救助对象和调查人员在调查表上双方签名留档,核查后以县为单位形成核查报告;派出工作人员常驻科室完成救助平台维护、数据统计、档案整理、政策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项目完成后10日内提交报告。
(三)项目时间:从2019年5月日起至2020年5月止。
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及程序
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对象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管理,并可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9年5月5日—5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红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民政局四楼)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世能 13887359638
何莲瑛 13577304202
(四)报名方式:报名时需携带单位及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原件)、具备政府购买服务资质证明等。
相关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红河县民政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