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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4-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2019年4月以来,全县无有效降水,气温急剧攀升,大风天气增多,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目前已达4-5级,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2019年森林高火险期的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林地边缘150米以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野外火源管理,采取超常规有效措施,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做到“五个一律”:森林高火险期,一律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点、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有效遏制森林火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

  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

  五、各乡镇、自然保护区要切实落实防火责任,全县护林员及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立即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

  六、各乡镇、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森林火警电话:0873-4621387或拨打110报警。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特此通告。

  2019年4月24日



附件【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