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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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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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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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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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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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区道路占道经营、乱摆摊点及车辆乱停乱放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我县城市形象,按照“有乱治乱”的工作要求,营造规范整洁、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红河县城区市容市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禁止在县城区主街道占道经营、乱摆摊点及车辆乱停乱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整治范围为整个县城区域。
(一)重点路段:高级中学→跑马路农贸市场→县人民医院→云梯酒店→莲花路红绿灯→森林公园。
(二)重点区域:高级中学周边,跑马路农贸市场周边,云梯酒店周边,红河县第一小学周边,红河商场周边,小花园周边。
二、禁止内容
(一)禁止在城区道路、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展示商品、摆放桌椅、设置牌匾及清洗、修理车辆等行为。
(二)禁止利用汽车、手推车、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区主要街道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
(三)禁止在城区占道促销等户外商业宣传(咨询)活动及在人行道、消防通道上搭建各类伸(撑)杆棚(莲、伞、亭)。
(四)禁止在广场、公园、居民聚居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五)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按标志标线标牌停放(城区主街道临时停车泊位仅限小型机动车停放)。
(六)禁止在门店外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排乱到等影响城市形象或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相关要求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住建局、公安局、市管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区道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占道经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机动车辆应在规定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有序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在人行道专用停放处或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拖移并予以处罚。
(三)请各经营业主、流动摊主、居民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于2019年5月8日前,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完成整改。
(四)2019年5月8日起,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管局、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人居办,县创卫办、迤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整治小组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经营业主、流动摊主、居民户,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暴力阻挠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