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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5-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随地放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区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区随地饲养家禽家畜等突出问题,创建宜居、宜游、宜业卫生城市,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现就我县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随地放养家畜家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主街道、次干道、公园、广场、居民生活小区等公共场所随地放养家畜家禽(指猪、牛、羊、犬、兔、鸡、鸭、鹅等畜禽,下同)。

  二、城市居民圈(拴)养的家畜家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应当加强防疫、消毒和粪污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焚烧等)、消毒,防止疫情传播。严禁将畜禽粪便堆放道路两旁或倒入城市垃圾池(桶)。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迤萨镇各社区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拴)养的意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工作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加强干部职工、住户的思想教育,做好本单位、住宅区的家畜家禽圈(拴)养工作。

  四、加强巡查,集中整治。为达到长效治理的目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联合公安、畜牧兽医、环卫、爱卫及所在社区等部门,组成家畜家禽圈(拴)养工作巡查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自2019年5月10日起,县城规划区随地放养的家畜家禽一律视为无主畜禽处理,巡查队有权组织捕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红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0873-462449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起实施。

   特此通告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