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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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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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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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环罚字〔2018〕号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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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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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红河县兴蓝能源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啸
建设项目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勐甸村委会攀枝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rUB13P
当事人红河县兴蓝能源有限公司红河县攀枝花110千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擅自开工建设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由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交办,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8日案件受理,于2018年9月25日报经本局立案调查,由分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带队,组织环境执法人员5人,于2018年9月28日到现场监察,经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做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现已查明:
1. 该企业建设项目于2018年5月15日开工建设,而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间是2018年4月13日;2018年7月向红河州环境工程管理中心,提交该报告表,审核后未依法批复。
2. 查明的违法事实
红河县兴蓝能源有限公司(红河县攀枝花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开工建设,预计于2018年10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完成110KV升压、部分光伏阵列已建设(总的建设面积为1200亩,现在已建100亩左右),110KV升压站里主控室正在运行,已于2018年6月30日开始发电。生活区已建卫生间、厨房、化粪池,卫生间、厨房还未启用,设置临时旱厕。已建一个7m³的地埋式事故油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红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一组共6张;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出具的《红河县攀枝花光伏扶贫电站投资估算咨询报告》1份,项目总投资额为:12024851元。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该案经红河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实后,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红河县环境保护局(红环告字〔2018〕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当事人收到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该公司电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审查会,会议决定对该公司电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进行罚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项目建设。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零柒佰肆拾伍元整(36074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国家金库红河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红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红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孜睿
电话:0873-4621368
地址:红河县环境保护局(凹腰山二级路新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盖章)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