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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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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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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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环责改字〔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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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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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县兴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MA6MYUB13P
法人代表:程啸
公司地址: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红河县兴蓝能源有限公司红河县攀枝花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红河县攀枝花村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于2018年5月15日开工建设,现已完成升压站、部分光伏阵建设,110KV升压站已于2018年6月30日投入运行,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联系人:白建才 电 话:0873-4621368
地址:红河县环境保护局(凹腰山二级路客运站背后)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