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 文号
    税委会〔2019〕17号
  • 发布日期
    2019-06-05
  • 时效性
    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