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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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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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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乐政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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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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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乐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育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机关各站所、镇属各有关单位:
《乐育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乐育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红河县乐育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印发
乐育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云民社救〔2018〕14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红民社救〔2018〕10号)、《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红民社救〔2018〕17号)以及《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坚决杜绝“错保”、“漏保”等问题,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结合乐育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施保、兜住底线、助力脱贫。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村低保三年专项治理。从2018年5月起至2020年底,集中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查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胆敢向低保资金伸手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二)准确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1.要进一步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对象,切实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实施整户施保,给予兜底保障。
2.对不符合整户施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实施单人户施保: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三级、四级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符合国家与省健康扶贫指定的大病集中救治病种范围的大病患者或者长期卧床患者。
3.对已经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强入户核查,若通过各项扶贫帮扶措施家庭经济收入已经超过低保标准,并且停发低保后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贫困户,采取“救助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杜绝“一兜了之”。
4.严格执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民社救〔2017〕21号)要求,对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逐级报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备案,由镇民政所实行100%入户核查后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对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参照执行。对备案低保对象定期组织入户核查、核对,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1)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或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或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的;(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造成生活困难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小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4)家庭成员拥有四轮汽车的(符合残疾人配备使用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5)家庭有经营性店面、家庭成员有开办实体企业或在非户口所在地购买住房的;(6)外出一年以上或本人不在户籍地生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无法核定其收入情况的(赴外地就读在校生除外);(7)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8)正在服刑、劳教或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群访等违纪违法和其他治安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9)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10)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填报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时隐瞒家庭真实财产(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11)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各村委会要认真履行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镇民政所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居民家庭户主提出申请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提名→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乡镇核查、评议、公示→县民政局抽查、审批、公示,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的工作流程。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通过镇民政所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各村委会对申请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审结果情况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对拟批准的低保对象的姓名、拟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组)。镇民政所通过政务公开网对正享受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按月更新。
(四)实行全省统一的数据精准核对。利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同步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和低保金发放等业务工作,做到申请一个、核对一个、审批一个、录入一个,实现上下贯通、及时更新、定期汇总。对申请低保家庭或个人有关情况实行逢进必核,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问题。加强与公安、市管、扶贫等相关部门的数据比对分析,为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测算、绩效评价、审计监督提供依据。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户识别和按户施保的原则。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绝不允许个人代替全家,绝不允许估算代替真实,绝不允许使用“抽签、平分、轮流”等手段违背低保政策分配低保。坚决纠正一户一人的平均主义做法,严禁按年龄划杠来确定低保户,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二)坚持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按A、B、C三类进行分类施保,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制度,跟踪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定期开展复核工作,重点保障户(A类)每年复核1次、基本保障户(B类)每半年复核1次,一般保障户(C类)每季度复核1次。通过复核,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已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退,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调整类别,对新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并按审批程序确定纳入或不予纳入。
(三)坚持应扶尽扶和应保尽保的原则。按照精准脱贫“五个一批”政策,将通过其他脱贫政策扶持后仍需要社会救助兜底的农村困难户全部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19年4月22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并提前与工作组对接联系,由各工作组负责指派相关人员到会指导相关业务,所有工作必须于2019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二)乐育镇政府要严格履行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工作,坚决杜绝“错保”、“漏保”等问题。
(三)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在中央、省、州脱贫攻坚考核、巡视巡察等各级考核检查中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施保标准
根据申请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享受保障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分档施救,具体分为以下A、B、C三类。
A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年老、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二级以上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患重度精神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扶贫部门通过各项脱贫攻坚扶持政策难以脱贫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纳入A类保障对象,现行补助标准263元/月。
B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因患有慢性重病(重病是指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重症肝炎、肝硬化、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及后遗症、重症糖尿病、慢性肺心病、股骨头坏死、重度烧伤等疾病)需长期用药或长期治疗导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纳入B类保障对象,现行补助标准203元/月。
C类。家庭成员身体健康,但因病、因灾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临时困难或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开展临时救助解决不了基本问题的困难家庭纳入C类保障对象,现行补助标准153元/月。
六、操作程序
1.召开动员大会。于2019年4月18日镇上召开动员大会,镇民政所提前与县民政局对接联系。2019年4月19-23日各村委会、各片区召开动员会。
2.村级初审。①申请提名。凡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于2019年4月24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或镇挂钩联系村委会领导会同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提名。将户主申请书、提名表以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含主页)、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及承诺声明书、家庭财产核对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村委会;②入户调查。2019年4月24-26日,村委会对受理的农村低保申请、提名对象必须100%入户调查核实,了解申请人、提名对象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确定为初审对象。③民主评议。2019年4月26-29日,村委会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监委主任,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3至5名村民代表(通过召开群众大会推荐)组成的村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提名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对争议较大的申请人、提名对象,要重新调查核实该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由镇人民政府会同村委会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④会议决定。2019年4月29-30日,由村党总支牵头组织召开村“三委”班子(村党总支、村委会、村监委)会议,对村委会的评议情况进行初审,研究确定上报农村低保对象名单。⑤公开公示。2019年5月1日-5月8日村委会将初审确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返回到村民小组在显而易见的地方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级核查。 ①入户核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3日,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对象必须100%入户核查,了解初审对象家庭户籍、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未经入户核查不得将任何初审对象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入户核查工作人员不能少于2人。核查人员要详细审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认定家庭财产状况申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填写《入户核查表》,实行一户一表登记,核查人员及申请人须在《入户核查表》上签字确认,并且严格执行“谁核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②会议决定。2019年5月14日-15日,由镇党委主持召开镇党政班子会议,对镇人民政府的评议情况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上报农村低保对象名单。③公开公示。2019年5月15日-22日,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返回到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并在显而易见的地方进行公示7天。
4.县级审批。2019年 5月23日-24日将镇级通过并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经镇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入户核查结果、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等待迎接县民政局的相关调查。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镇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站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党委政府公信力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施保”工作方略,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低保重新识别精准施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正荣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王力弘 镇副镇长
成 员:李杨周 镇人大主席
王 俊 镇党委副书记
白云海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陈伙周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春花 镇党委宣传委员
陈 茜 镇党委组织委员
李扬华 镇政府副镇长
李南星 镇民政所工作人员
各村委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所,李南星负责处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工作日常事务。
(二)大力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村级要加大对农村低保重新识别精准施保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本质及内涵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知晓率,使群众了解现行低保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广大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大力争取广大群众的配合与支持,避免因宣传不到位而带来工作上的阻挠。县委宣传部要随时掌握、掌控有关舆情信息,并妥善处理。
(三)严密组织实施,全程规范操作。村委会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关,严禁“按年龄划杠、按户平均分、按人平均分、抽签分、轮流保”等不按低保政策规定违规分配低保。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决做到会议有记录、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档案填写规范、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入户调查、审核认定、审批发放签名制度,实行“谁经办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级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办事,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权利保、政策保”,确保农村低保按标准施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推进。
(四)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检查。村委会要切实加大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镇、村委会、自然村均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固定公示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镇纪委、镇民政所、镇财政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和杜绝平均发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