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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 文号
    红环责改字〔2019〕25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森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6842

  法定代表人:司文卫

  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安泰建材城

  我局于2019年4月9日对红河森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红河县棕竹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位于红河县迤萨镇安泰建材城,总建筑面积3000㎡,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年加工30万株棕榈木产品半自动化生产线一条,2个生产车间,1个组装车间,于2017年12月投入生产,你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委托云南树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红河县棕竹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4月9日出具的《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白建才         电  话:0873-4621368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凹腰山二级路)

  邮政编码: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