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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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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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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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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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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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红河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0日
红河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发展壮大本地建筑企业,规范建筑市场,加强我县地方财政收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县,并符合建设项目资质要求的本地建筑企业、外地企业在我县成立分公司,所涉项目税收全额上缴在项目所在地,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成立建筑业协会,设立扶持建筑业发展基金,由建设主管部门投入扶持建筑业发展基金10万元,用于鼓励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协会的监管。
第四条 在我县县域内实施建设的项目,鼓励与红河县本地建筑企业合作。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挂靠、分包、转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为使我县建筑业更好地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优先由使用当地农民工并注册在我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需要公开招投标项目,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外的项目,原则上优先由注册在我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或者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优先实施,具体项目事项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法人协商,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年入库税金在2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的,按税收缴存地方部份的1%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按税收缴存地方部份的1.5%给予奖励;较上年增长100%以上的,按税收缴存地方部份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达标晋级。对每增一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晋升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本地建筑服务企业及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含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本县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优秀企业入驻。对转注册到我县的一级及以上的总承包资质企业,并注册期在五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转注册到我县的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并注册期在五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县级重点扶持企业创新和创先争优,对重点扶持企业在建立企业技术方面、信息化建设、绿色施工、专利及国家奖项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扶持企业申报各种奖项时予以优先受理和推荐,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晋升资质、注册等奖励,须该年度缴纳税额本地留存部分金额应高于奖励金额2倍以上。
第十二条 积极协助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和涉及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以及省、州、县已出台文件规定的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已出台并执行的国家、省、州、县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扶持办法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计算,奖扶金额就高不就低。本扶持办法中涉及的同类奖扶政策,不重复享受,奖扶金额就高不就低。
第十四条 凡本办法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县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在编人员不享受以上办法中所涉及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已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