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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19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118号
  • 发布日期
    2019-10-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县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

  体系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红河州水利局转发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文件的通知》等精神,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结合红河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公益属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主渠道,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予以财政扶持。

  (三)城乡统筹。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区域供水规模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

  (四)规范管理。加强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满足水量、用水方便程度需求,保障供水安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1.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督促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督促村委会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开展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发改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扶贫项目库,筹措、整合扶贫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住建部门负责县城集中供水项目管理和监督,开展取缔供水工程周边违规建筑等工作。农科部门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林草部门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交运部门负责做好应急事件交通调配和指挥工作。供电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应急部门负责工程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指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等相关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县审计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

  2.全面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全面强化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供应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饮用水,保障正常供水,并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其中,供水人口达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并向外公布供水服务电话和设立标志牌。(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卫健局)

  (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

  1.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供水管理总站(县级)、农村供水管理分站(乡镇级),并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一是以县水务局农村水利水电股为载体,作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加挂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公;二是各乡镇要在乡镇级层面,成立乡镇农管办,挂牌在乡镇人民政府水管(水务)站,并落实相关工作人员;三是具体供水单位也要成立落实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管理每一个项目,确保正常生产。(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

  2.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价制定等要求。同时按规定公示“三个责任”人。(牵头单位: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县审计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要有经费保证、明确合理的水价制度和水费收缴方式,建立财政经费补贴并规范使用管理的制度,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予以适当补贴。不断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与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对农村供水的更高要求。(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模式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颁证等方式,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要营造有利市场投融资的环境,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等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推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供水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层,鼓励对供水管网延伸覆盖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价进行合理的财政补贴。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要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运行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者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农村设立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管护人员,县、乡镇政府要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有条件的乡镇,鼓励以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管理和服务。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用管理,要建立基层技术维修队伍,落实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扶贫办、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县审计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召开动员会,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规定,发动广大用水户参与本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6月至11月)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所有责任人、服务电话均要在当地媒体或者网站上进行公布,要求6月底完成。成立县、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并挂牌,落实人员等,要求11月中旬完成。健全完善农饮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同步完成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要求11月底完成。

  (三)完成总结阶段(2019年12月)

  收集完善上报材料,按时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县政府分管领导,成员为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二)突出规划引领。以县域为单位,根据不同区域的供水现状,编制农村居民供水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三)加强资金筹措。县人民政府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积极多方筹措经费,并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引导全县人民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必须依法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1.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表

  2.红河县农村千人以上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落实情况统计表

  3.红河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参考模板配套表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P020200518580570028525.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