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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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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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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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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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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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听证会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兹定于2020年3月23日举行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对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结果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2020年3月23日上午10:00 时
三、听证会地点: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四楼会议室
四、听证会代表范围:红河县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各个乡镇代表以及符合上述条件、关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申请参加听证。
五、报名时间: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持单位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到我局报名。
六、听证会举办机构: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七、联系人及电话:马福生、白晓娇,0873-3036649。
八、听证会有关事项详见《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听证会须知 》。
特此公告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1日
附表:1.听证会申请表
2.听证会须知
参加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听证会申请表
(编号: )
申请人 |
性质 |
□法人 □公民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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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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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职 务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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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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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职务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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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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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业务内容(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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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仅供申请参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听证会使用。
2、在提交本申请表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机关有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
4、请准确、详实填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我们及时将有关本次听证会的材料送达您手中。
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听证会须知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须知
公民个人参加听证会的,请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3月6日17:30时前到红河县自然资源局保护开发利用股报名。
法人、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确定拟作为听证会代表的人员,请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20年3月6日17:30时前到红河县自然资源局保护开发利用股报名。
听证会组织部门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
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我局将听证会材料送达被确定的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旁听听证会的须知
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听证会。申请旁听人应于2020年3月6日17:30时前到红河县自然资源局保护开发利用股报名,报名时需提交旁听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参加听证会代表提交的资料相同)。
听证会组织部门将根据申请情况指定旁听代表。
三、注意事项
(一)听证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
根据听证规则,听证代表包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代表、县自然资源局代表、各相关职能单位代表、答询人(昆明麦普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闻媒体单位。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或旁听代表)听证时须提交的资料
1.个人代表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和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律师证》等)原件与复印件;
2.法人、其他组织代表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需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代表资格的受理确定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申请经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受理确定后获得代表资格,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凭《听证通知书》入场。参加报名未获代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席参加旁听,人数最多不超过10名,按报名时间顺序指定,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旁听通知书》。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指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该项成果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五)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红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3分钟,入场时向听证举办单位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形式的意见和建议发言稿。参加旁听人员,今后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七)听证代表和旁听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因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